北京:已办交强险 车船税可下次续保时补_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开云(中国)Kaiyun
据新华社电 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车主,他去年6月份卖的老商业三责险届满了,本月内得去投保交强险(否则再行上路行经就算违法了),可徐先生想要:下月起要税车船税,早已出售了交强险的他,否应当分开上税务机关去交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有类似于疑惑的车主不少。这些车主有纳税意识,亦担忧若不及时交纳车船税不会会被扣滞纳金。
记者就这个问题于13日专访了参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作好车船税开立代缴工作的通报》草拟工作的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董波具体给与回应: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早已出售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交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才可,不牵涉到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期望尽早交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通报》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交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必须在出售交强险时再度交纳车船税,但应保险公司获取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董波还补足说道,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对应保单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几乎可以在续保交强险时,按照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悉数交纳车船税。“总体来看,由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那么到2008年6月30日为止,就不不存在交强险和车船税无法实时的情况了。”董波说道。
至于车船税的按规定及滞纳金如何计算出来的问题,《通报》的规定是这样的:“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开立代缴车船税时,不应根据纳税人获取的前次保险单,按规定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交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开立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不应开立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纳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出售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附加费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董波举例不予说明说道,假如某位车主的交强险保单是2007年6月13日起期,2008年6月12日保单届满时,车主就应该及时续保交强险,同时交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但该车主若是停放在2008年7月1日之后才去办理涉及保险和纳税事项,保险公司就将依照税务机关拒绝,按逾期天数(“出售当日-保单到期日”)附加费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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